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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15:27:01http://www.lkhlw.com
住建局长挂证被查,11年收到“挂证费”36万元,并以帮助承接项目为由收受大额财物,最终判刑10年,罚款60万。
2023年4月26日,原南京市鼓楼区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蒯慕宁受贿案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
蒯慕宁,女,200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苏省南京市原下关区住建局建设科副科长,南京新厦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年会项目管理部部长,南京新厦市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南京市鼓楼区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
2010年至2022年8月,蒯慕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金年会项目承揽和金年会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676.9万元。
其中,2010年,蒯慕宁向乙公司提出以该公司员工身份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证并将考取的证书挂靠在该公司。2010年至2021年,蒯慕宁在明知该公司未实际使用其证书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况下,仍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严某某、办公室主任周某某所送“挂证费”共计36万元。
2013年至2022年,蒯慕宁以帮助承接项目、协调工作关系为由向严某某、周某某提出需要“工作经费”,严某某、周某某表示同意,并陆续给予蒯慕宁现金及购物卡折合共计277万元。此外,为表示感谢和联络感情,严某某、周某某逢年过节期间多次送予蒯慕宁大额财物。
挂证取酬,违纪还是受贿?
2023年5月15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蒯慕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蒯慕宁在其他公司挂证取酬,构成违纪还是受贿?
经查,2010年,蒯慕宁主动向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乙公司提出以该公司员工身份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证,并提交了虚假报考材料。
蒯慕宁在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后,长期挂靠在该公司以获取报酬。实践中,区别违规挂证取酬系违纪行为还是受贿犯罪行为,关键看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蒯慕宁以“挂证费”的名义收受钱款,从表面上看属于违规挂证取酬的违纪行为,但实际上乙公司系基于蒯慕宁的职权影响,在从未使用蒯慕宁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况下,仍每年支付蒯慕宁所谓“挂证费”共计36万元。
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金年会项目谋取的巨额利益,与蒯慕宁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密切相关。因此,上述36万元本质上系有请托事项的好处费,蒯慕宁以挂证取酬名义收受该36万元,应认定构成受贿罪。
其他案例:
央企人员挂靠一建被开除!
一直以来,挂靠被查一般都是和挂靠单位之间的纠纷。比如涉及到钱的问题,是不是要退回?是不是还要罚款等。实际上每年都会有挂靠被举报的,遇到体制内的(专制公务员),一般处罚较重,一般是记过警告之类的。之前某网友,刚考上公务员,公示期间被人举报挂靠二级结构,结果被人电话劝退放弃这个岗位。
而对于企业来说,这种事情一般都不会特别在意。即使是国企,通常会和员工强调不允许挂靠,如果发现了也会先沟通撤回否则才解聘合同。今天的案例是西南院某设计师在外面挂了一建,疑似被人举报被单位纪委查到了,后来被开除了。这个处罚是偏重的,不过因为可能是惊动了上面,所以单位才这么操作。
以下是中央纪委网站的报道:
手记 | 消失的注册证书
“我在朋友的饭局上认识了这家公司的人,他们刚开始提议用我的证书挂靠的时候,我也很犹豫。但当时家里有点困难,需要钱……”近日,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杜某一边回忆一边说。
几个月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纪委接收到审计部门移交的杜某涉嫌挂证取酬的问题线索。杜某入职资料显示,其具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但未注册到任何单位。随后开展调查发现,杜某在入职前注销了原本挂靠在某单位的一级建造师,入职后又将证书恢复挂靠至另一家单位并获取酬劳。
调查人员发现,杜某自入职以来对工作认真负责,是项目技术人员的中坚力量。但在初步调查时,他并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为自己的违规行为寻找借口。“这个证书对公司也没有什么益处,多我或少我一个对公司完全没有影响……也没有收多少钱,其实也相当于帮朋友忙。”
“家里有困难组织可以理解,但是也要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去挣得利益。如果每个人都将‘挂证’兼职当成增收的‘钱袋子’还心存侥幸,以为自己的行为无人知晓,甚至签订虚假承诺向公司故意隐瞒‘挂证’兼职的事实,那单位会变成什么样?大家都不遵守规则、弄虚作假,单位又会成什么样?”
调查人员对杜某做思想工作的同时,将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放在桌上:“你这是明知故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注册证书管理的规章制度。”
意识到错误的严重性,杜某开始坦白自己的问题,才有了开头的那一幕。最终,杜某受到开除处理。
案件查处后,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纪委联合人力资源部门,开展注册证书外挂的专项检查,同时对杜某所在党组织进行约谈,责令所在党组织严查员工证书外挂等扰乱市场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深入分析发案原因,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做好以案示警、以案促治工作。(通讯员 石奕 || 责任编辑 周振华)
每月5000元挂靠费,住建局公职人员“挂证”被处分
2023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用《漫画说纪》的形式,披露了某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职人员齐某挂证“取酬”案例。齐某也因为把自己的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在朋友公司,并且每月违规收取5000元挂靠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多地严查公职人员“挂证取酬”
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评论文章《画里有话丨严查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剑指公职人员挂证现象。文中指出:
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而言,“挂证”取酬为党纪、国法所不容。所谓“挂证”,是指将自己的资格证书挂靠到非供职企业名下,以获取报酬的行为。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只要“挂证”兼职,无论取酬与否,都已违反纪律规矩。
对此乱象,纪检监察机关要擦亮监督探头,对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坚决从严查处,对行业主管单位治理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要善于打“组合拳”,利用好信息技术手段,将专项整治与日常教育管理相结合,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为进一步督促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格遵守廉洁从政从业各项规定,近年来,多地发文严查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并对公职人员挂证取酬问题举报进行专项受理。
据不完全统计,仅绍兴、温州、连云港三地,共追缴数十名公职人员违规兼职所得酬劳147余万元。瓯海区纪委监委对“挂证取酬”问题实行挂账销号,实现所有挂证人员取消挂证,所有挂证费应退尽退。
1、柯桥︰严查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问题
清廉绍兴2023-06-04 20:01发表于浙江
“我的兼职所得已经按照规定全部退缴了,希望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纪法的严惩……”近日,绍兴市柯桥区政务咨询投诉举报服务中心干部马某某将违规兼职所得酬劳12500元悉数退回后,如释重负地说。
2022年7月,绍兴市柯桥区纪委监委驻政法委纪检监察组收到省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应用推送的“马某某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挂靠某建筑公司”的红色预警后,立即成立核查组从严从速核实。
“在调查过程中,马某某认为自身有一技之长,在企业中兼职取酬,是靠本事‘吃饭’,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实质上为权力寻租变现打开了缺口,极易滋生腐败问题。”柯桥区纪委监委驻区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人介绍。
针对这种错误的思想认识,该区纪委监委驻区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细致走访了涉案对象工作单位、同事及家属,深入了解实情,做好对象思想政治工作,并解释了相关规定。
该区纪检监察干部在建筑工地检查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兼职取酬等情况
“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我现在才知道,原来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兼职要经过组织审批,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在系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等党纪法规后,涉案对象马某某终于明白了自己的问题。
点上治顽疾,面上抓整改。一场面向全区公职人员、监察对象违规兼职领取薪酬问题的“大起底”“大排查”随即展开。柯桥区纪委监委擦亮监督探头,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详细比对人力社保部门工资、养老金发放系统、工商、民政登记信息系统,按疑似有挂证取酬、兼职取酬、在非上市企业参股等情形进行归类,切实摸清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的底数,助力精准发现问题线索。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情况逐一会商联审,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处置,深挖背后的腐败问题。针对挂证取酬现象突出的医疗、教育、建筑等行业领域,柯桥区纪委监委综合分析研判问题根源,通过向相关单位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举一反三、以案促改,出台制度性规定,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长效机制。
与此同时,柯桥区纪委监委持续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专题警示教育,与党员干部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用身边人、身边事以案明纪、以案说法,切实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夯实监督实效,对违规兼职领取薪酬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对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继续违规兼职领取薪酬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柯桥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TBBEZJ4OVOYMJSj7AqC1qg
2、瓯海︰做实巡视整改推动“挂证取酬”专项治理
清廉温州2022-12-1418:46 发表于浙江
“发现挂证取酬问题46起,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7人,党纪政务立案3人,追缴违纪违法所得99余万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8项……”日前,瓯海区“挂证取酬”专项治理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成绩单。
针对“一些领导干部在专项清理中不如实报告,存在规避应付情况”的巡视反馈问题,根据瓯海区委统一部署,区委巡察机构与区纪委监委“双剑”联合,在完成巡视整改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巡视巡察发现的共性问题,以“挂证取酬”专项治理为切入口举一反三,按照“全面清查、分类处置、源头规范”的思路,聚焦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挂证取酬”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巩固深化巡视巡察成果。
区委巡察机构将“挂证取酬”问题纳入巡察重点内容,开展“顽瘴痼疾”大起底。瓯海区纪委监委组织全区82个单位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挂证取酬”开展自查自纠,并运用大数据手段对重点人员进行核查,精准锁定问题线索18条。
“故意隐瞒事实,或伪造篡改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意图逃避调查,这些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挂证问题属实,但挂证期间未领取报酬,后主动向巡察组报告问题,建议予以从轻处理。”……在“挂证取酬”问题核查处置研判会上,一场“风暴式”讨论正在进行。
瓯海区委巡察机构会同瓯海区纪委监委不定期召开核查处置研判会,对发现存在的违规“挂证取酬”问题、违规挂证未取酬问题、因工作需要挂证问题,综合考虑公职人员身份、挂证时长、金额和主观态度等因素,逐一会商会审后进行“分类施策”交办处置。“处置过程中我们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对仍顶风作案、边治边犯的干部予以严肃处理。”瓯海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既严抓个案整改,又带动面上整治。瓯海区纪委监委对“挂证取酬”问题实行挂账销号,对各单位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跟进核实,实现所有挂证人员取消挂证,所有挂证费应退尽退。同时,区纪委监委还将“挂证取酬”问题纳入季度党风廉政专题例会指导清单,由区纪委监委联系领导列席案发单位专题例会,通报典型案例,并要求分管领域人员出现“挂证取酬”问题的班子成员进行深刻剖析,深挖问题根源,指导帮助相关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专项治理以来,瓯海区纪委监委针对“挂证取酬”问题突出的住建、水利、交通、卫健等领域进行面上专项治理,向分管区领导报送廉政抄告单4份,向职能部门发放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6份,督促其全面开展防控廉政风险、防范利益冲突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各种执业资格证管控,堵塞“挂证”兼职各种漏洞。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f4bkIMpFHZU7cCdol8uWGA
3、赣榆区向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亮剑!
山海廉韵2023-01-0617:31 发表于江苏
“我本以为把证书挂靠到外地企业你们查不到的,唉,我真是不该心存侥幸。”近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职人员岳某因违规挂证取酬受到党纪处分。
今年以来,赣榆区纪委监委组建专项整治工作组,打出监督“组合拳”,集中整治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在企业、中介机构并领取报酬问题。
“公职人员挂证取酬不仅违反廉洁纪律,还扰乱了市场及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更滋生了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土壤。”赣榆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介绍说。
针对挂证取酬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工作组梳理了19类金年会建设领域职业资格证书及违规“挂证”6种行为表现,建立“挂证取酬”筛查比对模型,对全区公职人员信息进行筛查比对。同时,在已有业务平台中嵌入监督预警功能,通过整合各类数据有效比对、筛选识别,缩小问题范围,提高精准性。截至目前,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34人,追缴违纪违法所得47万元。
针对此次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该区监委及时下发监察建议书,督促相关单位通过出台公职人员挂证取酬禁止性规定、制定个人证书报备制度等举措,建立疏堵结合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监督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同时,该区还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廉政警示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督促相关人员主动纠正违规行为。
“下一步,将针对医疗、教育等持证公职人员较多的部门暴露出的问题和短板,进一步压紧压实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一体推进系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该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张克民)
4、关于受理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和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举报的公告
四方台发布2023-05-29 14:18 发表于黑龙江
为进一步督促全市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格遵守廉洁从政从业各项规定,双鸭山市纪委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和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现发布专项举报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
二、受理内容
(一)违规挂证取酬问题。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各职能部门、各行业、各专业领域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挂靠至非本人所在单位并获取报酬的行为。其中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金年会师、主治医师等。职业资格是指国家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中规定的140项职业资格,如律师、造价金年会师、注册会计师、执业药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金年会师等。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其他有关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三、受理方式
1.来电。拨打0469-12388举报电话,反映问题。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2.来信。邮寄至双鸭山市尖山区世纪大道66号,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收,邮编:155100。
3.来访。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双鸭山市尖山区勤廉路1号双鸭山市纪委监委来访接待室,当面反映问题。
4.网络。登录网站按照提示操作,反映问题。(https://heilongjiang.12388.gov.cn/shuangyashanshi/)
中共双鸭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双鸭山市监察委员会
2023年4月2日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goS6qijBT07ByWOH1S98FQ
关键词:建筑加固金年会,结构加固金年会,房屋安全鉴定,别野改造,工厂加固,加装电梯,减隔震金年会,光伏加固,别墅加固,结构加固,安全鉴定,房屋鉴定
来源:清廉江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各地纪委监委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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